转关知识
进口货物转关
进口转关是指在货物进境地口岸不办理货物清关手续,只办理转关运输可续的通关模式。进口转关可分两种方式:陆路进口转关及水路进口转关。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境地办理直转手续时,持一式三份《进口转关申报单》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指运地填报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计算机自动生成并打印《进口转关申报单》,传输给进境地海关。指运地海关接受《进口货物报关单》提前报关,提前对报关单进行电子审单、风险布控。
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 调阅审核进口转关数据,核销进境舱单;
- 输入境内运输工具的编号及车牌号或船名;
- 施加关锁,录入关锁号;
- 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上批注转关申报单号及有关内容,并签章;
- 在提货(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凭以办理提货手续;
- 在《进口转关货物核放单》上批注、签章后与《进口转关申报单》复印件留存归档。
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按以下流程作业:
- 签注《汽车载货登记簿》或《船舶监管簿》;
- 在计算机中核销转关货物和运输工具;
- 验核关锁;
- 受理纸质单证的接单、征税、查验、放行等通关全过程。
- 直转方式的进口转关货物
进境地海关接受转关申报后,将一份《进口转关申报单》留存归档,二份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并按本规程第三条第1至5项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直转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指运地海关收取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按本规程第四条规定办理有关报关手续
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海运进境的中转货物,进境地海关按以下流程办理转关手续:
- 将二份《进口转关申报单》、一份按指运地单列的舱单封入关封,随货带交指运地海关;
- 在《进口中转通知书》加盖放行章,交运输工具代理人凭以向港务部门办理中转提货手续;
- 按本规程第三条第1至5项的规定办理转关手续。
出口货物转关
出口转关是指集装箱货物在内陆启运地海关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同时办理转关运输手续,然后通过车辆或船舶等货物载运至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离境通关手续的一种通关模式。
-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启运地海关申报出口转关运输货物;
-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前应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转关运输申报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出口货物报关单”),交启运地数据录入海关计算机报关自动化系统,并打印成正式的转关运输申报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各一式三份;
- 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持转关运输申报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向启运地海关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 启运地海关在办理出口货物的报关、纳税手续后,签发出口转关货物联系单,并将上述有关单证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出境地海关;
- 出境地海关在货物出口后按规定向启运地海关退寄回执,以示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工作的完结;
- 来往港澳的出境车辆装载的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由车辆驾驶人员向启运地海关交验出口货物报关单或载货清单一式三份,并随附有关货运、商业单证,启运地海关审核后制作关封交申请人带交出境地海关,由出境地海关负责办理该车辆及其所载货物的监管手续。
流程说明
陆运进口转关业务流程
1、数据中心录入舱单数据,海关确认舱单数据。
2、报关企业凭运单、装箱单、发票等打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以下简称《进口转关申报单》)。
3、报关员持报关员证,汽车监管簿,以及《进口转关申报单》、运单、发票、装箱单等报关单据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4、陆运转关货物必须使用在海关备案的监管车辆承运。
5、海关审核转关申报单及相关单据,办理货验放行手续。
6、申报人提取货物后,口岸海关对承运转关货物的运输车辆施加封志。
陆运出口转关业务流程
1、首先确认转关出口货物已入监管库,报关员在预录入公司打印出口报关单及转关出口报关单。
2、报关员持出口报关单及相关单据办理出口申报手续。
3、报关员持已办结出口申报手续的报关单据和转关出口申报单、监管车本,报关证,办理转关出口申报验放手续。
4、海关监管货物,装车施封。
陆运进口转关业务流程
陆运出口转关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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