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补充限制和禁止进出口规定 |
来源: 时间:2004-04-08 |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6日通过了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根据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国家基于下列情形,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为实施与黄金或者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限制出口的;
出口经营秩序出现严重混乱,需要限制出口的;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
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限制进口的;
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另外,根据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
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