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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境卫生检疫依据
来源: 时间:2004-03-29
1.入出境货物卫生检疫依据。 (1)一般不易携带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病原微生物的货物,如矿砂、化肥、钢铁及制品、电子产品等工业原料及制成品。 (2)易于携带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病原微生物的货物,包括:废旧物品、纺织品原料、原木及其制品、纸类产品、动物及其制品、食品类、水海产品类、蔬菜瓜果类、饮料类和垃圾及人、畜、禽类粪便等。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4条的规定对上述货物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对其中来自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被污染或污染嫌疑的货物、有碍公共卫生的废旧货物、携带病媒昆虫和医学动物的货物以及腐败变质的货物,进行除鼠灭虫、货物消毒。并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经抽样检查不得有致病微生物,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全部死亡)。 2.入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依据。集装箱按用途分为普通箱、冷藏箱、干货箱、圆罐箱和柜架箱。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4条、第14条和《国际卫生条例》第49条的规定对上述集装箱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对符合卫生处理指征的(携带有病媒昆虫和医学动物的集装箱,载有腐败变质货物、食品的集装箱,载有废旧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集装箱,来自检疫传染病或者监测传染病疫区、并且装有易于隐匿、孳生病媒昆虫、医学动物物品的集装箱,被传染病污染或者有污染嫌疑的集装箱)货物进行除鼠、灭虫和消毒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病媒昆虫、啮齿动物全部死亡,细菌总数每平方厘米不超过8个,并不得检出致病菌)。 3.入出境邮包卫生检疫依据。对于工业品零部件邮包、食品类邮包、生活品类邮包、药品邮包等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的有关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对符合卫生处理指征的(来自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有污染或者污染嫌疑的邮包、有腐烂变质食品或物品的邮包、有废旧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的邮包、发现携带病媒昆虫的邮包)进行消毒和除虫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不得检出致病微生物、病媒昆虫全部死亡)。 4.入出境行李卫生检疫依据。对入出境行李按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包括卫生学检查的现场检疫和实验室检疫。对符合卫生处理指征的(来自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有污染或污染嫌疑的行李、内容物有腐败变质食品或物品的行李、内容物有病媒昆虫的行李及有废旧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的行李)进行消毒除虫处理并进行相应的卫生学评价。 5.入出境特种物品卫生检疫依据。特种物品是国家规定不准进口的物品。对于上述物品凡有国家批件的一律放行;凡是没有国家批件予以封存待国家批件补办后放行,补办不来批件的收缴统一处理;凡未经国家批准进口少量上述物品,除外籍人员自用外,一律不准入境;凡有国家批件进口大批量血液制品,可以抽查检验是否有HIV抗体,凡阳性者,一律封存,请示上级主管部门再做处理。 6.货物放射性监测依据。对于来自放射性污染国家和地区的交通工具、货物和人员,建筑材料、矿石、化矿产品,废旧物品及其工业垃圾,含放射性物质的仪器、仪表及其器件,交通工具及运输设备,入出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可能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物品等,进行现场放射性监测、采集代表性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对其中受放射性污染的物品进行相应的处理。 7.入出境人员健康检查依据。对入出境人员按《国境卫生检验检疫手册》的有关规定进行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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