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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的审批程序 |
来源: 时间:2003-03-06 |
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批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申请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立项申请的手续,由中方代表办理,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直接接受外方人员的申请。
(二)受理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立项申请时,应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以下文件:
1、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合资、合作双方法人代表签定的意向书;
4、外商的固定国籍和合法身分证明;
5、外商的公司注册证书和有效商业登记证;
6、外商所在国或地区的资信证明(包括合法手段取得的银行贷款),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该项目的投资金额,同时与多家企业合营时,其证明资产必须大于各项目的投资总额。
(三)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受理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申请后,应在30日内作业审核决定。经审核后,符合规定的,签注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答复申请人,并退回所有申请材料。
(四)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在收到下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上报的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的申报材料,应代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在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同意的,提出审核意见并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拟文上报交通部审批,不同意的退回下级呈报机构返知申请人。
(五)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的经营证件由省级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核发,接受企业所在地道路运政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核发经营证件时,应审核该企业提供的交通部批准立项的文件、外经贸部或授权机关的批准设立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工商法人执照和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证。
(六)道路运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内的法律、法规、规章对中外合资、合作道路运输企业实施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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