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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机电产品进口和商品检验的有关规定
来源: 时间:2003-02-18
一、凡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目录》(见附件)内的旧机电产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不予批准进口,商检不予备案。国家特殊需要进口的除外。 二、凡被批准可以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在签署合同或有约束力的协议时,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环保等法律、法规方面的要求订明该产品的检验依据及各项技术指标等检验条款;对那些涉及国家安全、环保、人身健康的旧机电产品以及大型"二手"成套设备,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订明在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等条款。 三、进口旧机电产品的单位(或收货人)在合同或协议生效后30日内,持合同或协议及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有关进口证件复印件向货物使用地商检机构登记。 对于合同中约定须进行装运前预检验、监装的,商检机构可根据需要派出检验人员参加或者组织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监装。 四、进口旧机电产品报关之前,进口单位(或收货人)持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有关进口证件正本以及有关外贸单据向到货口岸商检机构申请《旧机电产品进口备案书》。 五、进口旧机电产品通关之后,进口单位(或收货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单证,向货物使用地商检机构报验。未报经检验的,不准销售、安装和使用。 六、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检验按照《商检法》、《商检法实施条例》及商检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国家安全和环保强制性标准的旧机电产品,商检机构签发《进口商品检验情况通知单》。对不符合的,按照商检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第一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 1.汽车 2.摩托车 3.摩托车发动机 4.电冰箱(包括食品冷冻箱)5.电冰箱压缩机 6.空调器 7.空调器压缩机 8.电视机(包括黑白及彩色电视机)9.显像管 (注:上述9种产品自1990年5月1日起实施,未获安全质量许可证者不准进入中国市场)   第二批实施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进口商品目录 1.家用电动洗衣机 2.真空吸尘器 3.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 4.电热水器 5.电烤箱类 6.微波炉 7.电饭锅 8.电熨斗 9.电灶类 10.电动食品加工机 11.液体加热器类 12.录像机 13.音响设备 14.个人计算机 15.显示器 16.开关电源 17.打印机 18.电动工具 19.低压电器 20.电焊机 (注:上述20类产品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未获安全质量许可证者不准进入中国市场。) 21.电信终端产品 22.安全技术防范产品 23.火灾报警设备 24.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 25.血液透析装置 26.空心纤维透析器 27.血液净化装置的体外循环管道 28.心电图机 29.植入式心脏起博器 30.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 31.汽车用安全玻璃 32.汽车轮胎 33.摩托车轮胎 34.汽车安全带 35.锅炉 36.移动式压力容器 37.固定式压力容器 38.锅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注:上述18类产品自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未获安全质量许可证者不准进入中国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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