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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来源: 时间:2002-12-25 |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奖励在物流与采购科技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调动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物流与采购行业科技进步,加快实现物流与采购行业的现代化,国家科技部批准,设立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奖。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技部《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管理办法》,结合本行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奖设立以下奖项:
(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技术发明奖。
第三条 为维护奖励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不正当干涉。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下列科技成果可以申报:
在全国物流与采购以及生产资料流通领域中的技术发明成果、科技进步的应用开发成果、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成果。
下列科技成果不可以申报: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
(二)已获国家级科技奖励项目;
(三)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四)争议未解决的项目。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技术发明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成果是国内外所没有的,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其相关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公开发表,也未曾公开使用;
2.具有显蓍的技术特点和明显的技术进步,与已有同类技术相比,技术经济指标优于同类技术;
3.经一年以上实践,证明可以应用并取得良好效果;
4.已申请国家发明专利。
(二)推动技术进步的应用开发成果,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进行的研究、开发、试验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等,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技术上有重要创新,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对推动物流与采购科技进步有显著作用;
2.项目经一年以上生产应用,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社会价值,为物流与采购发展做出贡献;
3.近三年内通过鉴定、验收或技术评估的项目。
(三)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推广应用成果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技术水平应当国内领先;
2.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得广泛应用;
3.对物流与采购行业科技进步产生较大影响,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六条 本办法是为奖励在物流与采购科技工作中出创造性贡献、推动物流与采购科技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个人或组织。
(一)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提出、确定或实施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为项目完成在技术上起决定性作用者;
2.解决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直接贡献者;
3.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做出创造性贡献者;
4.在解决试验、投产及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者。
(二)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科技成果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
第七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一)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度评一等奖3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20项,共33项。
(二)一等奖项目:应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需提供国家确认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技术难度很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二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很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四)三等奖项目:应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或国民经济建设具有较大作用,经实践验证有很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本办法对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一)一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15人,单位不超过10个。
(二)二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7个。
(三)三等奖项目主要完成人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独家完成的项目由单位组织申报;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组织申报;
(三)个人项目,需有五名以上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其中需有3名非本单位)的专家书面推荐后,由个人申报。如该项目完成人是在职人员,需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提供申报项目证明。
第十条 申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奖需要填写《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奖推荐书》,并附以下附件:
(一)科技成果鉴定书、验收报告或评估报告、专利证书;
(二)已获经济效益证明(有财务公章的证明);
(三)用户使用或社会效益证明;
(四)科技成果研究报告;
(五)科技成果查新报告。
科技成果研究报告一式三份,推荐书及其它附件一式五份,附件按上述顺序排列,与推荐书一并装订成册。
第十一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十二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申报日期为每年的元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申报单位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按第十条规定将申报材料报送或邮寄费(以邮戳为准)到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逾期一律不予受理。九月一日前会布评选结果。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评审办法
第十三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关管理委员会议(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决策机构,下设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
第十四条 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
(二)审批年度获奖项目;
(三)研究、解决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审定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评审专业评审组经初审推荐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项目;
(二)推荐申报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
第十六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的归口管理及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技信息部。
第十七条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技奖采取会议评审制,对于符合申报条件的推荐、申报材料,由办公室形式审查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八条 会议评审采取计分方式进行,评审会会议实际到会委员数不得少于应到委员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为报奖项目完成人时,在讨论和表决该项目时应回避(该委员不计入到会人数)。
第十九条 专业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委员要本着科学、公正、独立的原则行使评审权力,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评审委员应具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级技术职称,长期从事技术、科研工作或行业管理工作,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方向;
(二)热心科技奖励工作,正确掌握评审标准,秉公办事;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由管委会聘任,聘期一年。
第五章 授 奖
第二十一条 获得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奖的项目,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向项目主要完成人和完成单位授予获奖证书,并从中择优向国家科技部推荐参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获奖项目奖金暂由项目申报单位参照有关标准发放,待条件成熟时,制定统一的奖励标准与奖励办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获奖项目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布。未获奖项目不发通告,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第二十三条 获奖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经查属实,撤销其奖励,退回获奖证书,取消该个人或单位以后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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