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应对承担的货物、包裹、行李自接受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灭失、 缺少、变质、污染或者损坏,承担赔偿责任: (1)、托运人或者旅客根据自愿申请办理保价运输的,按照实际赔偿, 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
(2)、未按保价运输承运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 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的赔偿限制;如果损失是由于铁路运输企业的故意或者 重大过失造成的,不适用赔偿限额的规定,按照实际损失赔偿。
铁路不支付运到逾期违约金的情况 超限货物、限速运行的货物、免费运输的货物以及货物全部灭失、承 运人不支付违约金。
铁路不负责货物灭失,损坏赔偿责任的情况 (1) 不可抗力; (2) 货物本身性质引起的碎裂、生锈、减量、变质或自燃等。 (3) 货物的合理损耗。 (4) 货物包装的缺陷,承运地无法从外部发现或者未按国家规定在货物 上标明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5) 托运人自装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承运人规定条件或违反装载规 定,交接时无法发现。 (6) 押运人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的措施。 (7) 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其他责任。
托运人托运超限货物时应提供的资料 发货人托运超限货物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并应提供以下资 料: (1)托运超限货物说明书、货物外形的三视图,并须以“+”号标明货 物重心位置; (2)自轮运转的超限货物,应有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 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制 动机形式,以及限制条件; (3)必要时,应付有计划装载、加固计算根据的图纸和说明。 托运人托运超长超限或集重货物时,应向发站提供的资料 (1)货物外形尺寸图: (2)应以“+”符号注明货物重心位置及其有关尺寸; (3)货物支重面的长度和宽度; (4)计划装载,加固方案。
货物运到期限的计算 货物运到期限从承运人承运货物的次日起,按下列规定计算: (1)货物发送期间为1日。 (2)货物运输期间:每25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1日;按快运办理的整车货 物每500运价公里或其未满为1日。 (3)特殊作业时间: 需要中途加冰的货物,每加冰一次,另加1日。 运价里程超过250运价公里的零担货物和1吨、5吨型集装箱货物, 另加2日;超过1000公里加3日。 一件货物重量超过2吨,体积超过3立方米或长度超过9米的零担货 物及零担危险货物另加2日。 (4)整车分卸货物每增加一个分卸站,另加1日。 (5)准、米轨间直通运输的整车货物,另加1日。 货物运到期限,起码天数为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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