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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采取多种措施振兴海运业和造船业 |
来源:航运商务网 时间:2003-01-16 |
为改变韩国商船队萎缩的局面,2002年韩国政府采取了振兴海运业和鼓励船东在国内订船的措施:
制定和实施《船舶投资公司法》,鼓励一般投资者成立文件公司(paper company),向本国船厂订购新船。按照该法律,为成立文件公司可以向一般投资者募集资金;文件公司向本国船厂订购新船,并将船舶租赁给本国的海运公司;在合同期满(超过 5年)后,向投资者分配收益,文件公司解散。
为鼓励投资者向船舶投资公司投资,政府决定对投资者给予如下税收优惠:减征股权转让所得税、船舶出售收益所得税,免征用于再投资收益部分的所得税和分红收益的所得税。据悉,第一家船舶投资公司已在筹备中,新公司资本金为98亿韩元,由大宇造船海洋公司、三星重工业公司和STX造船公司等3家造船公司各出资20亿韩元,韩国投资信托证券公司、水产协同组合中央会和美国MJLF公司等出资1亿~10亿韩元。
2002年12月韩国政府宣布,韩国进出口银行按出口船同等条件向韩国船东在国内订船提供长期融资。在此以前,进出口银行只向出口船提供长期贷款。
2002年韩国政府在济州岛设立了“第二船籍”,鼓励韩国船东在济州岛注册登记船舶。
此外,韩国政府计划引进船舶吨税制度。这是一种已在欧洲广泛实行的有利于海运公司的税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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